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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 南建管[2009] 11号
来源:南宁市建筑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0-7-6 8:30:06

市属及驻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行为,减少劳务纠纷,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委员会是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劳务市场的全面管理,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行资质审批及动态管理,制定建筑劳务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工作规则。根据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管理处具体承担本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工作,市建筑管理处的内设机构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行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名录登记制度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获得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后,应到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经过登记录入《南宁市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名录》的建筑劳务企业,准予进入南宁市建筑劳务市场。相关信息将在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信息发布屏幕和南宁市工程建设信息网(www.nnjg.com)上进行发布。建筑劳务市场的未办理准入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在本市承接、组织建筑劳务作业。办理准入登记手续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限定的类别和等级承接、组织建筑劳务作业;不得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必须由本企业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二)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名录登记程序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携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职称和资格证书、作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劳务负责人、各工种班组长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材料到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办理建筑劳务市场准入登记手续。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料、作业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变更资料报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重新登记。

三、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度

(一)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后应进入建筑劳务市场,从《南宁市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建筑劳务发包。禁止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南宁市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名录》外的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应根据市场信息指导价和市场询价协商交易价格,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如下条款:1、劳务分包内容;2、建设工期进度要求;3、工程质量标准;4、安全生产责任和文明施工要求;5、建筑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计价标准、计量签证和结算方式;6、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和期限;7、进退场约定和窝工补偿;8、社会保险、生活设施、作业条件和职业病防治;9、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和纠纷解决途径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劳务市场完成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后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项目劳务负责人的资料(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材料到南宁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办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结果及交易价格将在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

四、实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根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诚信考核的要求对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队组进行考核,并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劳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诚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确认出现违法分包行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恶意讨薪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及劳务负责人、班组长,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对其做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理决定。

五、实行劳务分包情况月查制度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要每月把各项目的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变化情况(包括:劳务负责人、各工种班组长、劳务作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材料)、劳务用工情况、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及有关单位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及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内容,对该企业的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工资发放、清欠公示制度等进行随机抽查。凡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或发生拖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对其做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理决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诚信系统。

六、其它规定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验收或检查时,应将项目的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情况列入检查的范围。拒绝提供建筑劳务管理资料,不按要求进行劳务交易和备案,或不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由有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暂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企业整改完毕报南宁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复核达到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要求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进入《南宁市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名录》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个人应遵守建筑劳务市场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定期发布的《南宁市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名录》,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开展劳务合同分包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劳务分包情况月查等工作。

(四)本通知自20095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管理  劳务分包  通知           

  抄送:市建管处,委领导班子成员、建管科、法规科、办存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0942日印发   

(共印1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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